| 公司内刊二0二六年六月第一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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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日期:2026/6/5 人气:9[ 返回 ] |
非最高应价者但签了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判定
一、基本案情摘要 某拍卖公司接受某市服务中心委托,对其名下九处房屋的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。竞买人甲某(原承租人之一)就其中一处标的参与竞拍,最终以年租金302000元的应价成为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载明的买受人。其后,甲某未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价款,构成悔拍。拍卖公司遂提起诉讼,要求甲某支付拍卖佣金。 一审法院支持拍卖公司诉请,判决甲某支付佣金。甲某不服上诉,其上诉理由主要聚焦于:1.拍卖标的物无产权证、规划许可证及消防许可证,依法不得处分,拍卖应属无效;2.拍卖程序严重违法,包括未宣布规则、未按顺序进行、现场操作不透明等;3.竞价过程失控,其意思表示不真实。 二审审理中,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拍卖现场监控视频。视频显示,本次拍卖采用网络竞价平台进行,但两名竞买人均未自行操作设备,而是由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代为在平板电脑上进行出价操作。关键争议点出现在竞价最后阶段:当拍卖师询问出价时,甲某口头报出302000元,另一竞买人随即口头报出303000元。然而,工作人员未及时将303000元的应价录入系统,并在后续处理中实质上允许了该更高应价的撤回,最终仅将甲某的302000元应价确认为成交价。
二、裁判要旨与败诉核心原因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拍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法院的核心裁判观点认为,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。 败诉的直接与根本原因在于拍卖程序存在重大且致命的瑕疵: 法院认定,在拍卖师主持的公开竞价环节,另一竞买人报出的303000元价格,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应价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第三十六条所确立的“竞买人一经应价,不得撤回”的基本原则,该更高应价产生后,拍卖师应就此进行确认并促成竞争。然而,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未在拍卖平台上如实、及时地反映该应价,导致竞价过程失真,最高应价者未能依程序被确认。此行为实质性地破坏了拍卖活动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及“价高者得”的核心法则,构成了对拍卖法强制性规定的违反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”。因此,基于此无效拍卖行为所签订的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亦丧失合法基础,拍卖公司请求支付佣金的诉求遂无法得到支持。
三、 拍卖实务总结 1.严格规范竞价操作流程,确保意思表示真实。 所有口头应价必须经拍卖师公开确认后方即视为有效应价,并立即予以系统固化,杜绝“口说无凭”和事后争议。对于竞买人应价,不得同意撤回。 2.全程完整音像记录。
对拍卖会全程,特别是拍卖师宣布规则、竞价过程、落槌(或系统成交)进行录音录像,并长期存档备查。该资料是证明程序合规的最有力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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