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内刊二0二五年七月第一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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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5/7/7 人气:35[ 返回 ] |
委托人对于已知瑕疵的免责声明效力认定
裁判要旨 委托人的瑕疵披露义务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第十八条、第二十七条规定,委托人应对拍卖标的的瑕疵进行全面、专业的审查和披露。若委托人明知标的物存在重大权益瑕疵而未履行披露义务,其免责声明不产生法律效力。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:当拍卖标的因权利瑕疵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,且该瑕疵足以影响买受人取得完全所有权时,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应认定为不能实现,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。 买受人的合理注意义务:买受人虽应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的现状风险,但若委托人未披露其已知的重大瑕疵,买受人对瑕疵不知情不影响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。
基本案情 标的物来源:案涉拍卖资产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裁定抵债给某银行,资产瑕疵(土地与海域使用权重叠)在抵债前已存在。 拍卖过程:某银行在拍卖公告中声明标的物“以现状为准”,提示土地划拨性质、规划重叠风险及海域使用权争议,并约定过户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。某乙公司竞得资产后,于2023年6月9日完成交接,同年8月29日缴纳相关税费。 权利争议:案涉资产与某丁公司海域使用权证存在重叠,霞浦县人民法院(2023)闽0921行初56号裁定认定该重叠系政府部门过错所致,某银行为善意第三人。 纠纷起因:因重叠问题未解决,福安市自然资源局暂缓办理过户登记。某乙公司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请解除合同,要求返还竞拍款及利息。
争议焦点 某银行是否尽到拍卖标的瑕疵的审查与披露义务? 案涉资产的权利瑕疵是否导致某乙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? 某乙公司是否因未自行核实瑕疵而应自行承担后果?
法院观点 瑕疵披露义务的违反:某银行在2023年4月7日已知悉海域使用权重叠问题,但未向某乙公司披露,亦未积极解决,构成对《拍卖法》规定义务的违反。其免责声明因未覆盖已知重大瑕疵而无效。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:案涉资产因权利冲突长期无法办理过户,某乙公司无法取得完全所有权,符合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。 买受人注意义务的界限:虽然拍卖公告要求竞买人自行承担风险,但委托人隐瞒已知瑕疵的行为导致买受人无法预见风险,某乙公司不因此丧失救济权利。
结论 法院最终维持原判,认定某银行未尽瑕疵披露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支持解除合同及返还竞拍款、税费等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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