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当前位置:首页 > 公司内刊

公司内刊二0二五年四月第一期
日期:2025/4/10 人气:19[ 返回 ]

对限高价投标式拍卖的思考与实践研究 

 

 

      限高价投标式拍卖是一种衍生于投标式拍卖,但又有别于传统投标式拍卖的融合式拍卖方法。在传统投标式拍卖的规则中,参与投标的竞买人以超过起拍价的、无上限的最高报价胜出,成为买受人。但在限高价投标式拍卖中,卖方为买方的投标竞价设定了一个事先保密的最高报价上限,任何一个竞买人的报价如超出该报价上限,则为无效报价,拍卖人均不予接受。

      限高价投标式拍卖是一种设条件的区间投标报价方式,其基本规则是,竞买人的投标报价必须高于(含等于)起拍价,且低于(含等于)最高限价方为有效。限高价投标式拍卖对于成交价的确认,依然遵循价高者得的交易原则,拍卖师以不高于上限价的最高报价确定成交价和买受人。

      一、常规拍卖方式下的困境

      笔者从事拍卖工作近32年,主持过大大小小的拍卖会已记不清有多少了,总有一个理念在脑海挥之不去,即拍卖不应该是零和博弈,而应该是多赢(卖方、买方、拍卖人)。一场拍卖会下来,如果是皆大欢喜,那才是最理想的结果。然而,囿于现行的拍卖法律法规无法直接支持二价拍卖,在拍卖涉及公众利益的经营权类拍卖中,尽管主持竞价时有意放慢节奏,不随意降低加价幅度,并反复告诫竞买人理性竞价、控制风险,依然常有成交的买家感叹:冲动了,买贵了,不划算!因此,到底用什么样的竞价方式能够帮助卖方、买方实现双赢,一直是笔者在反复琢磨的问题。

    二、现实拍卖市场的需求

    (一)常规拍卖方式的博弈结果分析

      拍卖是一场卖方、拍卖人、买方之间的三方博弈。其博弈的结果无非以下几种情形:

      第一,卖方追求价格最大化,设定保留价过高,超出买方市场的接受程度,标的无人竞买或经充分竞价也达不到保留价,标的流拍,卖方在博弈中失败。

      第二,标的未能拍出,拍卖人所有因拍卖活动而支出的直接、间接成本得不到任何弥补,产生亏损,拍卖人在博弈中失败。

      第三,竞买人串标成功,买方以最低的价格(往往就是保留价)买受标的,标的真实的市场价格未能通过竞价得到体现,卖方与拍卖人在博弈中失败。

      第四,买方因出价过高,丧失获利空间,甚至亏本,最终弃标,导致承担违约责任(如保证金被收缴、诉讼败诉、赔偿再次拍卖的差价),买方博弈失败。

      第五,通过竞价,卖方以不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将标的卖出,买方以可以接受的、具有一定获利空间的价格买受标的,拍卖人获取合理的佣金回报。三方找到了各自利益的平衡点(多方利益最大公约数),实现共赢。

      (二)现行环境下,简单价高者得方式的利弊分析

    国外畅行已久的二价拍卖理论和拍卖机制,目前在国内还无法实现,而且现有拍卖环境下,大多数的委托人和竞买人都执着地认定,绝对的“价高者得”才是最公平的。因此,在传统的拍卖方式中,无论是增价拍卖、减价拍卖,抑或投标式拍卖,都是以价格为买家胜出的唯一依据。买方既想在竞价中胜出买受标的,又只想付出最小的成本而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,这种相互矛盾的诉求,几乎是难以达成的(违规串标除外)。

    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经营权,承包经营权、市场定点摊位经营权,机场候机室、热门旅游景点商铺经营权,学校、机关单位的超市(小卖部)、食堂经营权,以及某些特许经营权(如城市出租车特许经营权、客运或旅游线路运营权)等权益类资产的拍卖中,以出价最高为成交唯一要素的拍卖方式,势必带来以下风险:

    第一,买方因高价买受经营权,导致经营成本上升,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空间缩减,一旦失去合理的维持正常经营的利润空间后,买方就会中断经营,放弃经营权。其结果是原有的合同关系、正常的经营秩序、生活消费秩序均被中断、打乱。

    第二,买方为冲抵过高的经营成本,维持合理利润,必然会转嫁经营风险,抬高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,或者以次充好。其结果是损害公共利益,损害消费者利益,甚至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。

    因此,拍卖人在组织实施经营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拍卖中,需要同时站在买卖双方的角度考虑,主动寻找、设计一种兼顾各方利益的拍卖方式,以帮助双方规避风险,实现互利共赢。